地产经纪奇招变二房东间4房 瞒业主分租港漂私吞租金 警拘1男
《香港01》曾报道多宗地产经纪涉食夹棍的事件,近日本报又收到报料,指有地产经纪疑付2万元请一名女子代表他租用西半山一个3房单位,并与业主当面签订两年死约。经纪取得租约后疑充当“二房东”,将单位间成4房分租予港漂生,又安排租客签署委托书及在原本的租约上加签,声称会处理所有租务事宜,并预先收取一年租金。业主不久即揭发经纪涉欺上暪下,近期更被拖欠两个月租,怀疑对方私吞租金及涉嫌诈骗,遂报警求助。涉事经纪回复指整件事只属租务纠纷,不涉及诈骗,他表示已向业主和租客清楚交代因周转不灵而欠租,并非有心诈骗。
警方经调查后,以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拘捕一名33岁男子;地产代理监管局则指个案正在调查中。
业主蒋先生(化名)向《香港01》透露,今年7月打算将西半山薄扶林道63号一个3房单位出租,并委托多间地产公司放租。其后一间大型地产公司的林姓经纪指有一名在大企业任职的王小姐有意租屋,双方相约于8月13日签署正式租约,当日出席人士包括:业主蒋先生、林经纪、王小姐及代表王小姐的区姓经纪。
当时王小姐声称是租屋予其姪女居住,因她就读香港大学,蒋先生遂要求将王小姐及其姪女的个人资料及联络方法一并写在租约上,双方并无异议,于是签订两年死约。不过蒋先生指,当日询问王小姐有关租屋及背景等问题,对方支吾以对,要由区经纪代答,就连“两按一上”也是由区经纪直接过户予他,他觉得颇奇怪,但确认收到款项,亦不再深究。
签约后,蒋先生约王小姐的姪女见面,以了解其背景,方便日后联络,岂料会面当日得悉她真正身份并非王小姐的姪女。而王小姐只是应区经纪要求,讹称帮姪女租屋与业主签约,实际上单位的住客除了所谓“姪女”的港漂生外,还有另外3名港漂生。
经纪瞒业主做二房东 间成4房租予港漂生赚租金差价
由于事有蹊跷,蒋先生主动联络其余3名港漂生,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综合各方资料,原来区经纪取得业主与王小姐签署的租约后,自己充当“二房东”角色,把单位间成4房及修改租约内容,将剩余三个房间租予3名港漂生,赚取租金差价。每名港漂学生租屋前须签署一份委托书,交由区经纪处理租务事宜,随后再在原有的租约上加签。区经纪于9月中将这份有齐业主、王小姐及4名港漂生签名的租约,交至税局打厘印。
经纪认请人代表签约 预收1年租金 拖业主2个月租
蒋先生坦言,根据租约他只能向租客追租,区经纪根本无任何角色,他没有义务及责任联络区经纪。但区擅自分租及预先收取租金,基于现实考虑,他唯有尝试联络对方,结果区经纪将整件事和盘托出,坦承付了2万元请王小姐代表签约。蒋先生续指,4名港漂生预缴一年租金予区经纪,总数逾30多万元,但他自今年10月起却收不到租,截止12月份已被拖欠两个月租,对方解释现时周转不灵,如有钱就会还款。
蒋先生认为区经纪改动单位间隔及分租他人,已经违反租约;二来区改租约及找其他租客加签,以及收取港漂生租金后不交租,亦有诈骗之嫌,故决定报警处理。其后他查阅区经纪的代理牌照,得知对方已没有续牌;而区经纪在同屋苑已非首次用相同手法行骗,均被业主识破。
业主暂未要求港漂生搬离 或入禀土审处裁定租约无效
蒋先生暂时未有要求4名港漂生搬离,并已于10月13日与他们一同到警署录口供。他征询法律意见后,打算入禀土地审裁处裁定租约无效,届时再作决定。不过蒋先生提醒学生租屋时应加倍小心,不应将租金转交不相关的人士。
区经纪指整件事只属租务纠纷,不涉及诈骗
涉事区经纪向本报承认确实找王小姐代表签约租屋,所谓“姪女”只是港漂生,与王小姐并无亲戚关系;亦承认另招3名租客入住,是想赚取租金差价。但他却提供另一个故事版本,他声称9月13日才确认有4名租客入住,遂联络业主欲更新租客名单,惟业主没听电话。直到9月底,业主早已知悉有4名港漂生入住单位,区经纪声称与业主会面,对方亦签文件确认知悉4名港漂生委托区处理租约。但区经纪称,业主不久即不再承认事件。
区经纪承认向4名港漂生预先收取3个月至1年租金不等,并非统一收取一年租;亦承认10月8日最后一次交租,近两个月因资金周转不灵而欠租。他认为整件事只是租务纠纷,不涉及诈骗,因他亦主动向业主及租客解释一时周转不灵,并非存心欺诈。他相信因欠租而业主选择报警。
不过业主蒋先生坦言,早于8月底已揭发有4人入住单位,并于9月8日相约4名港漂生会面。直到9月尾再约区经纪会面讲及此事,当时签署文件确认知悉4名港漂生有跟区经纪签署委托协议,亦知道对方已瞒著他拿该份租约打厘印,故唯有缴付部分厘印费,以取得租约的电子版本,供警方做证据。
地产代理监管局:已接获投诉 正在调查中
地产代理监管局回复《香港01》查询指,已接获相关投诉。根据纪录,涉事营业员的牌照已于2024年8月21日失效,有关个案正在调查中,局方不会透露其他详情及评论个别个案。而任何人士或公司在香港从事地产代理工作,均须向监管局申领有关的地产代理牌照,否则属刑事罪行,最高刑罚分别为罚款50万元和监禁两年。
局方续指,租赁物业的双方,即出租人(包括业主和二房东)及承租人(即租客)并非监管局的规管对象,其行为不受《条例》所规管。如消费者怀疑受骗及/或事件涉及不法行为,应考虑报警处理。
警拘33岁男子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
警方回复指,今年10月13日接获一名男子报案,指怀疑一名地产代理协助放租其位于西区一单位时,擅自更改租约,并在未经其同意下将单位再分租予多名租客。报案人其后被拖欠租金,怀疑受骗,遂报案。案件列作“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交由西区警区刑事调查队第六队跟进。警方经调查后,以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拘捕一名怀疑与案有关的33岁本地男子。该名被捕男子已获准保释候查,须于12月上旬向警方报到。
陆伟雄大律师表示,如租约订明不准分租,但租客违规间房及分租予港漂生,只属违反租约条款,不涉及刑事成分,不过业主有权终止租约。至于经纪付款请人代表租屋的手法,陆伟雄解释如提供明知道是虚假的身份,且属关键资料令业主“落搭”出租,则有刑事成分;若只是不详细交代或澄清身份,未必涉及欺骗。而经纪预先收取港漂生一年租金后不交租,陆伟雄建议港漂生尽快报警,交由警方调查,倘若会正式控告该经纪,届时法庭会按证据判断他是否因周转不灵无法支付,还是存心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