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指居屋政策歧视求覆核 房委会:异性夫妻能增加人口优先考虑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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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伴侣在英国结婚的男同志,以“绿表”购买二手居屋单位作爱巢。惟他购入单位后才发现,其丈夫不被视为政策中的“家庭成员”,不能入住单位,也无法以“配偶”身份成为联名业主,于是他就此提出司法覆核。代表男同志的律师指,已婚同性伴侣属社会上的“小众中的小众”,政府未能证明给予同性伴侣同等待遇会影响房屋供应,政策上却作出差别待遇,存在不公。政府却称政策并非针对性向,但指异性伴侣才能实际生儿育女,增加人口,故政策会作优先考虑。法官押后裁决。

申请人吴翰林去年离世,其丈夫李亦豪替他继续诉讼,答辩人为房委会。

申请人李亦豪(右)代表其已逝世的丈夫吴翰林继续诉讼。(李慧娜摄)

同性伴侣可就差别待遇求覆核

代表申请人的资深大状鲍进龙指,本案并非要法庭认同同性婚姻,正如岑子杰一案所指,同性伴侣可就涉差别待遇的政策覆核,但法庭当然要审视个别情况。虽然基本法第37条只保障异性婚姻,但没有禁止同性婚姻。

鲍大状又指,本案非涉及公屋,当“绿表”申请人要买居屋时,他要交还公屋,这样反而会增加公屋供应。再者,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批准本案申请会如何影响房屋供应。

每10万对已婚伴侣只有2.1对同性婚姻

鲍大状认为,虽然政府称居屋每年都超额认购数十倍,但未能证明对同性及异性伴侣施予同等待遇,如何影响超额认购率及居屋供应,而且在本港每10万对已婚伴侣中,只有2.1对同性伴侣,属于“小众中的小众”。

现时做法与助人置业目的相违背

鲍大状表示,按现时政策,申请人只能先补地价,其伴侣才可以联名持有居屋,涉案单位在购入当年市值545万,若要补地价,即申请人要付超过200万元,但居屋政策本身就是帮助低至中收入的市民置业,现时做法会与政策目的相违背,亦会造成不公。

异性婚姻能增加人口故优先考虑

代表政府方的资深大状陈乐信反驳,居屋政策涉及分配公共资源,政府制定政策时并非针对性向,但居屋政策涉人口政策的考虑,而房屋正是异性伴侣考虑是否生儿育女的重要因素,而且异性伴侣才能实际生儿育女,增加人口。因此政策优先保障异性伴侣。

另外,陈大状亦指,政府才是合适的人选去判断甚么对社会有利,而居屋政策应要以宏观作考虑,法庭不应自行作社会分析。

案件编号:HCAL287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