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性侵案】智障人士出庭措施22年不变 业界研三方向突破

撰文: 何宝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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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残疾人士院舍“康桥之家”前院长张健华,涉与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却因女事主无法出庭作供,律政司撤控,公众关注智障人士未充份受法律保障。早年聋哑智障女多次被奸案,促成律政司订定17项协助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出庭措施,有家长组织及议员批评,措施22年来未有改进,根本未能保障智障人士法律权利,业界与刑事检控专员研究从三方向突破。

康桥之家前院长张健华早前多次指出,自己并无与女事主性交,认为公众对他未审先判。(资料图片)

张健华涉与智障女非法性交案,律政司撤控后,全城震怒。立法会议员张超雄表示,曾与刑事检控专员杨家雄谈及此案,以现时环境证供,不足以入罪,而基于法律程序,受害人出庭作供前,须经双方律师盘问,但现时受害人因心理创伤,无法出庭,令录影片段亦未不可呈堂作证。

倡短暂出庭、第三者提问、接纳传闻证据

因此,他提出两方建议:研究参考外国,由心理学家或精神科医生代替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出庭作证;在出庭前的交叉盘问环节时,辩方律师预先提交问题予法官或第三者代为发问,以减低受害人压力,促成受害人短暂出庭,以令录影片段可成为有效呈堂证供。

立法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亦去信杨家雄,要求当面解释放弃向张健华提出起诉的标准。他指现时对智障人士作供的要求太严谨,不法之徒可利用智障人士无法上庭指证的弱点从而脱罪,反观其他普通法国家包括澳大利亚、英国等地,审理精神无能力者案件时,已接纳传闻证据,即是在受害人无能力作供情况下,曾听过受害人口述消息的人士亦能代表上庭。

现时对智障人士作供的要求太严谨,不法之徒可利用智障人士无法上庭指证的弱点从而脱罪。
立法会议员郭荣铿
1993年聋哑智障女子涉遭男同事性侵案,受害人接受盘问时受压痛哭,大法官下令终止审讯,致陪审团裁定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在社会惹来极大回响。(天天日报图片)

聋哑智障女庭上痛哭 终止聆讯

上次改革协助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出庭措施,已是22年前。事源1993年终审聋哑智障女案,一名23岁快餐店聋哑智障女,疑被男同事数度带到九龙公园及文化中心的暗角处性侵犯,案件于高院开审,受害人于手语专家协助下出庭作供,审讯至第6日,受害人不堪压力,当庭痛哭。大法官胡国兴为保护受害者下令终止审讯,导致6名陪审团裁定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对于任何女子须就这些事情作供,她也会感到不安,法庭希望公平审讯,不可禁止辩方律师进行盘问,在不想受害人继续受折磨下,作出上述裁决。
大法官胡国兴

律政司在1994年订定了17项协助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出庭措施,以减轻精神紊乱及弱智人士在刑事审讯中作供时可能受到的创伤,措施如下:

弱智人士的案件,控辩双方应尽快向法庭呈交报告书,证明被告或证人是弱智人士法庭必须尽早安排聆讯尽可能安排说广东话的法官或裁判官审理案件法庭可视情况需要,准许涉及弱智人士作证的部分以广东话进行聆讯弱智人士案件,聆讯地方必须类似儿童法庭除获准许外,其他人士不得逗留在庭内听审法官及大律师均不用穿袍受戴假发,只穿平常衣服一名社工或教师可陪同弱智人士出庭作供作供前后及期间,临床心理学家或精神科医生可给予弱智人士心理辅导法庭可因应证人需要把案件押后律师避免发出冗长、复杂而令弱智人士感到混乱、尴尬或误导问题高等法院或地区法院应把法官改装为儿童法庭的陈设法院设立一个装有电视接驳设备法庭,让弱智人士透过电视接驳在另一房间作供,不需面对被告接纳警方向弱智人士录取的录影证供,但须确保证人出席聆讯面对对方律师盘问如审讯延迟或弱智人士无法承受正常审讯程序,证人可在裁判官面前录取誓章口供印制小册子及单张,向弱智人士解释法庭审讯程序

家长组织轰措施沿用20多年 不合时宜

虽然政府已全面实施上述建议,但有份促成措施的学前弱能儿童家长会主席李刘茱丽表示,康桥一案曝露现行措施未臻完善。她提到曾有智障院友控告张健华非礼,却因证供前后不一而败诉,“智障人士前言不对后语属正常表现,要他们仔细记得一、两年之前的事情,很难。”她建议,若智障人士证实不宜出庭,律政司应豁免他们出庭。

张超雄表示,当局提出17项措施原属好事,但现行法例下,纵使证据充足,受害人必要出庭接受辩方律师盘问,“普通性暴力的受害者也很困难,智障人士更困难。”

而风雨兰中心主任伍颕琳指,性暴力受害人在庭上亦难以面对辩方律师盘问,仔细讲述被侵犯经过,要智障人士庭上作供就更困难,今次案件已有不少佐证,律政司仍撤销起诉实属“离谱”。她又指,中心每年均接获若干个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遭性侵的个案,报案时亦难以描述受害经过。

他们智商可能仅得几岁,一、两年之后再上庭,是否仍能仔细记得内容呢?
风雨兰中心主任伍颕琳

《香港01》就能否修改现行法律,豁免不宜出庭的智障的人士出庭作证询问律政司。律政司回复指,留意到有关人士和团体提出的意见,将慎重考虑如何在确保被告人得到公平审讯的同时,让“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在检控过程中获得足够保障的空间。司法机构则回复, 1994年研究弱智人士出庭作证工作小组的报告提出多项建议,据司法机构所知,多年来都已得到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