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塘女浮尸】私隐专员:若涉公众利益公开片段可获法例豁免

撰文: 陈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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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在油塘被发现浮尸海面的女死者陈彦霖,其生前就读的知专设计学院(HKDI)昨日(14日)公开部份闭路电视片段,但遭质疑片段经剪辑,校方称原片已遗失,亦在播放期间暂停片段,校方称是因拍摄到他人样貌,涉及私隐未能公开。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今日(15日)受访时谈及,闭路电视片段收集时若列明作保安用途,他日机构公开片段时若用途有变,需向被拍摄者取得同意,机构亦可为相关人士遮挡脸部以免损害个人私隐。黄继儿又指,条例列明一些可豁免情况,若以防止罪案发生、需侦查罪案、或涉及公众利益平衡下可以公开资料,若公开资料的机构被投诉,可以此为答辩理由。

黄继儿解释私隐条例中对个人资料的保障细则。(资料图片)

私隐专员黄继儿接受商台节目访问时谈及,闭路电视片段收集时一般列明作保安用途,一般是指监察人流、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等用途,若机构决定公开片段时用途有变,需向被拍摄者取得同意。HKDI校方昨日曾在播放CCTV片段时暂停,解释因为片段“涉及其他人”。黄继儿指,机构可以为被拍摄的人士遮挡脸部或令其不能辨识身份。

黄继儿续指,若机构“无打格”地公开片段,条例亦列明一些可豁免情况,若目的是防止罪案发生、需侦查罪案、或涉及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公开资料,若相关机构之后被投诉,可以上述情况为答辩理由,但不能以此强迫机构交出资料。

条例保障在生人士私隐 法律角度需考虑有无损当事人权益

HKDI校方一度称,公开闭路片段需先问死者家人意愿。黄继儿指,私隐条例只保障在生人士的资料,问家人意愿相信是出于尊重。他续指,从法律角度而言,若公开的资料涉及进行中的法律程序、呈堂证供等因素,或仍在调查当中,就需要再考虑能否将全盘资料公开予公众,公众亦需要“停一停,谂一谂”公开资料会否损害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