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男同志挑战公屋政策 指未能与伴侣以夫妇申请属歧视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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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属本港永久居民的男同性恋者,于加拿大结婚后,在港以“一般家庭”申请公屋单位,惟房委会指他们非政策中所指的“夫妇”拒绝其申请,其中一人提出司法覆核挑战房委会决定。案件今(26日)于高等法院开审。申请人指房委会的决定构成歧视,令同性伴侣无法在同一公屋居住,也失去继承过世配偶公屋的权利。
对同性与异性伴侣作差别待遇
申请人为Nick Infinger,答辩人为香港房屋委员会。
申请人指房委会的决定构成歧视及属非法,因房委会对同性及异性伴侣作出差别待遇,以致同性伴侣无法在同一公屋内居住,而其轮候时间亦会增长,以及无法在伴侣死后承继对方的公屋,直指政策剥削在港的同性家庭。
房屋短缺非拒绝理由
申请人又指,虽然香港正面对房屋短缺、公屋轮候时间长的问题,但也不得以此为排除同性伴侣申请的理由。申请方质疑是否排除同性伴侣申请公屋就能维持本港的传统婚姻制度,亦质疑涵盖同性伴侣的申请是否真的会延长轮候公屋的时间。
政策容许不相识长者优先配屋
申请人提到,在有关申请的规限下,夫妇的定义只限于异性夫妇,即使香港批准民事结合,在这个定义下,同性伴侣也同样会被排除在外。但另一方面,政策又准许两名互不相识的年长人士一同申请优先配屋,其轮候的优先权更甚于已婚人士。
同性伴侣轮候上楼要等17年
申请人指,以轮候时间而言,异性夫妇一般需要5年才可上楼,而同性伴侣因无法以家庭为单位作申请,需要轮候达17年才可上楼,同性伴侣轮候期间若需要租楼暂住的话,便会亏蚀了当中达12年的租金差额。再者事实上,一人单位的居住空间比二人单位每人平均的居住空间为多,容许同性伴侣申请公屋可以节省当中的空间,继而再另建公屋。
案件编号:HCAL264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