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释900公顷地最多建45万公屋 团体:政府脱紧箍咒

撰文: 黄静薇 张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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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于2015年就丁权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于今日(8日)颁下判词,裁定若以私人协约或换地形式取得土地后兴建丁屋为不合法,即丁权在“私人土地契约”和“土地交换”上,不属传统权益。本土研究社成员黄肇鸿表示,有关判词意味著政府可将原本划作“乡村式用地”释放,涉及超过900公顷官地。《香港01》粗略推算,逾900公顷的土地可兴建约45万个公屋单位,而若以最保守的方式估计,仅发展当中面积大于0.05公顷用地,当中至少也可提供约4600多个至1.7万个公营房屋。

根据新界乡议局的估计,全港约有24万名拥有丁权的原居民,社会经常有声音批评这是“特权”。 2004年,地政总署实施《新审理丁屋申请程序》,提高申请丁屋的门槛,原居民强烈反对,扬言要在七一游行上街抗议,时任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后与当时的乡议局主席刘皇发开会商讨,最终搁置计划。(资料图片)

“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于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违宪,要求废除新界原居民丁权,高等法院于今日(8日)颁下判词,裁定涉及私人协约或换地方式批出的丁权违宪,而私人土地上建屋则受《基本法》保障。

根据现行政策,男丁可从建屋牌照(Free Building License)、私人协约(Treaty Grant)或换地(Exchange)方式建屋,建屋牌照指男丁在自己的土地上申请兴建丁屋,无须补地价。

郭卓坚于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称港英政府实施丁屋政策属临时恩恤措施,而非原居民特权,要求政府取消批准新界原居民兴建丁屋的政策。是次亦是有史以来首宗挑战宪法保障下的丁权案件。 (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于2015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今日(8日)宣判,裁定在私人土地上建屋的丁权受《基本法》保障,但以私人协约方式和换地批出的丁权,则属违宪。(洪嘉徽摄)

判决令政府毋须再预留官地建丁屋若村民本身拥有私人农地,而透过折让或免补价与政府换地,则属“换地”;至于私人协约,即村民本身没有农地,政府以私人协约方式,以十足市值三分之二的地价批出官地。

乡议局副主席林伟强强调,判词重申原居民在自己的土地兴建丁屋无受影响,但若牵涉官地的建屋方式,则不再适用。

综合政府数据,由2013年至2017年间,免费建屋牌照占整体约八成,只有约一成属私人协约,换地的申请则更少,只有约2至3%。发展局于2012年向立法会作出的书面答复,曾指政府预留约1,200公顷作“乡村式发展”用地发展,扣除道路/通道、人造斜坡及简易临时拨地后,余下约932.9公顷,面积相等于约900个标准足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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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研究社:判决影响深远

本土研究社成员黄肇鸿表示,判词裁定以私人协约及换地建屋的方式违宪,影响深远,意味著政府预留约900公顷的乡村式用地,可释放兴建公屋房屋,“政府无咗紧箍咒,多咗地去用。”他引述本研社早前进行的调查,称约有全港约有108幅乡村式发展的用地,面积大于0.05公顷,用地亦位于主要干道或邻近新发展区,交通可达性高,合共总面积达34公顷,有6幅则超过1公顷。黄肇鸿续指参考规划署指引,34公顷土地之中,约有八成可作建屋发展,以地积比2.1倍、每单位约40至50平方米的建筑楼面面积计算,料可建1.1万至1.4万伙单位。

郭卓坚重申政策对原住香港人不公平。(吕乐谦摄)

政府消息:须考虑土地零散及基建配套因素《香港01》根据规划署的指引,其乡郊住宅发展密度第2区可兴建最多6层,最高住用地积比率为2.1倍。以约900公顷、地积比为2倍的发展参数计算,假设每个单位面积为40平方米,粗略推算可兴建45万伙单位,相等于政府长远房屋策略报告提出的未来10年建屋目标。

然而,政府消息人士曾向《香港01》透露,已预留的900公顷用地零散、位置偏远,部分邻近已发展区,须考虑基建配套,未必能够提供大量单位。若以较保守的方式估算,全港约有108幅、面积大于0.05公顷的34公顷乡村式发展用地,假设每单位面积40平方米、地积比为2.1倍计算,推算出可兴建约1.7万伙单位,即约2个维园的面积,亦相等一个横洲发展的规模;而倘若改用粉岭高球场的32公顷土地发展的较保守规划,即34公顷乡村式发展用地大约可兴建约4,600伙公屋,容纳约1.3万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