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案开审 料双方专家提证供 懒人包睇案情关键

撰文: 黄静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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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屋政策容许新界原居民兴建丁屋,过去屡被批评获享特权。“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于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新界原居民享有丁权权利。案件今日于高等法院开审,《香港01》简单整合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助读者掌握案情。

关于丁权覆核的案件于今日开始审理。(资料图片)

根据新界乡议局的估计,全港约有24万名拥有丁权的原居民,换言之,一旦案件胜诉结果,将牵动数以十万计的原居民命运。

一、案情简介:第一宗挑战丁权案件郭卓坚于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称港英政府实施丁屋政策属临时恩恤措施,而非原居民特权,要求政府取消批准新界原居民兴建丁屋的政策。是次亦是有史以来首宗挑战宪法保障下的丁权案件。

乡议局于今次的覆核案中亦有加入诉讼。(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二、乡议局明言用八位数字礼聘大状郭卓坚由资深大律师李柱铭、大律师谭俊杰及谭俊宜作代表;政府则委聘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及全国政协委员陈冯富珍儿子、大律师陈浩淇任代表。至于代表原居民的乡议局,则以“有利害关系的一方”(interested party)参与聆讯,乡议局主席刘业强接受访问时明言,已调拨八位数字的储备,重金礼聘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资深大律师翟绍唐及大律师鲍进龙。

三、案件小插曲案件于2017年3月获高院受理,政府及乡议局向法庭申请延长时间,而当时政府一方称案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要求押后8周准备更完整文件;代表乡议局的一方称本案涉及1898年起的证据及文件,需时向对清朝律法熟悉的专家寻求协助。而入禀的郭卓坚被法援署以隐瞒财政为由,于今年10月底被撤回原先获批的法援。

四、案件何时有结果?案件今天开审,预计需审理8天。

案件关乎数十万计男性新界原居民的命运。(资料图片)
丁权覆核案于12月3日高等法院提讯,料双方专家会就证供事宜商讨。(资料图片)

五、双方论据 性别歧视都关事?郭卓坚一方指出,英国1898年租借新界前,新界原居民享有的权益才属“传统权益”,故1972年才实施的丁屋政策不在此列。而丁屋政策是“非法定政策”,1972年时任新界民政署长黎敦义曾指,丁屋政策属临时措施,故不受基本法第40条(即“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的保障。而政府方及乡议局认为第40条涵盖范围广泛,绝对包含非法定政策。丁权定明只适用于新界男丁,郭卓坚一方质疑丁屋政策歧视女性,大清律例无限制女子持有土地或房屋,换言之,女性在法律及习俗上均可拥有土地,已婚妇女更可将物业转让予未婚女儿。政府一方指出传统上妇女不会拥有或继承土地或房屋,只可享有丈夫屋地,并由儿子继承。郭卓坚一方同时指出丁权是特权,对非丁权拥有者造成不公,因基本法第25条订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政府一方论点认为,政府对丁屋政策有完全的控制权及绝对酌情权,合资格的原居民须经政府批准申请,并须遵守不同限制及规例

“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于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新界原居民享有丁权权利。(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六、胜诉或败诉 政府下一步行动?

有大律师指出,若申请人一方获判胜诉,法官裁定丁屋政策违宪,相关丁屋政策会取消。而败诉的政府一方或会向高等法院上诉庭,申请上诉,同时政府亦可向法庭申请暂缓命令生效,直至有上诉结果。若上诉庭裁定其中一方胜诉,败诉一方则可向终审法院作终极上诉。

此外,即使政府一方不上诉,仍然可向法庭申请暂缓命令。该大律师举例指,政府于《通讯条例》准许特首指示执法人员“勾线”的司法覆核中败诉,被裁定违反《基本法》,但获法院暂缓6个月生效,让政府及立法会及时立法。

丁屋政策于1972年出台,但乡议局指新地土地权益早于清朝开始。(资料图片)

七、原居民屡被轰“套丁”牟利过去有指丁权政策追溯至清朝,地契大致可分为红契(有官印)和白契(私人买卖)两类,均为永久业权,前者业权属国家、后者为私人。英国租借新界地后,宣布所有土地由1900年起属政府财产,将土地国有化。港英政府于1972年推出新界小型屋宇政策(Small House Policy),每名年满18岁的男性新界原居民(包括侨居海外者),可向地政总署申请建造一幢不高于三层、每层面积不多于700平方呎的房屋。若申请人本身拥有私人农地,可不补地价在该幅土地上兴建丁屋;若没有私人土地,可要求政府以优惠价(一般为十足市值的三分之二)经私人协约方式批出政府土地。但过去有丁权但没有地的男丁与发展商合作,秘密协议将起好的丁屋的业权交由发展商,而男丁在过程中会得到报酬,引起社会不满及倡撤销丁权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