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香港法例只认异性婚姻 同性伴侣未享合法地位
英籍女同志QT指入境处拒让她以受养人身份跟随同性配偶来港,认为此决定歧视她的性倾向,从而申请司法覆核。惟法官周五(3月11日)下判词指这项申请触及香港法例对婚姻定义,并重申本港法例仍是以一夫一妻为基准,除非经过立法通过修改有关定义,否则同性婚姻或合法登记在港是不获承认。
判词指申请人QT于2004年已与现在的配偶一起,她们在2001年5月在英国作合法登记二人的配偶关系。她的配偶于同年9月被派到香港工作,申请人亦跟随来港,鉴于入境处不承认二人的配偶关系,故QT只能以旅客身份留港。
申请人指入境处对配偶定义有违《人权法》
庭上透露,入境处在QT取得本案司法覆核许可后,曾称考虑到她的身体状况,可让她有限度在港居留,期间可以读书和工作而须另作申请,但她拒绝,并继续覆核申请。
她主要争议是认为入境处的决定是性倾向歧视,同时认为他们在配偶的定义上有违《人权法》及《基本法》中人人平等及保障私人生活等条文。
入境处未能接受外国同性婚姻
法官区庆祥在判词指出,申请人QT虽然在英国与她的伴侣已作合法登记(Civil Partnership),她们的配偶身份在某些国家亦获承认,但若入境处因而认同她与同性配偶关系,会令处方间接接受了同性婚姻与异性夫妻无异,然而同性婚姻在香港始终仍未合法。
他称若入境处只接受外国的同性婚姻,会令婚姻在其他法例上的定义受到质疑,从而会衍生很多问题。
若要改变新婚姻定义 相关法例亦要修改
法官指荷兰是首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但他们早于2001年前,已把同性关系可能触及的法例作修改。因此,法官认为,除非立法机构已就婚姻在各法例从新定义,否则法庭不应参考外国法例便擅作更改。
他称,现行四个与婚姻牵上关系的法例,包括:《已婚者地位条例》、《有限责任合颗条例》、《税务条例》及《婚生地位条例》,都是以一夫一妻的异性婚姻为基准,故认为同性婚姻,即使是外国认可的合法登记,也未有纳入为香港法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因而裁定,入境处未有接受申请人的同性婚姻关系并不违法。
案件编号:HCAL 12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