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案再3白衣人认罪 一人称当义工求减刑3月 官问那个案例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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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西铁站721白衣人袭击事件,再有3名“白衣人”今(13日)在区域法院认暴动及伤人等罪。案情指3人当日均有持籐条在元朗站出现,其中一人更持籐条追击途人,另一人则因手上纹身被认出。3人求情均称认罪希望能获减刑,其中一人更称曾当义工,希望能获再减刑3个月,惟法官谢沈智慧指案件严重性在于有预谋,又问:“边个案例显示做义工有三个月减刑,做义工最多一、两个月。”最后把案押后至1月23日判刑,三名须还押候判。

3名认罪被告:吴伟德(38岁,保安员)、王浩升(28岁)及郑文杰(43岁,商人),同被控一项暴动罪及串谋伤人罪,指他们于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及连同其他人串谋非法及恶意伤害另一些人。3被告均认暴动罪,吴及王亦认伤人罪,郑不认伤人罪,法官谢沈智慧在控方要求下准郑的伤人罪存档。

同案原有另一被告邓兆雄(43岁,司机),他早前已认暴动及伤人罪,被判囚55个月。

案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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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持籐条追击灰衣男 事后更衣离开

案情指,第一被告吴伟德当时戴上手套、手持籐条进入元朗站。在晚上近11时,吴跳入近F出口的付费区,与其他白衣人一起袭击一名穿灰色上衣的男子,以及在楼梯挥拳袭击另外两名男子。其后吴脱下身上的白色上衣,换上灰色上衣离开元朗站。控方庭上播放闭路电视片段,可见吴当时身穿白衣,与多位同身穿白色上衣的人士一起袭击一名灰衣男士,被袭击者抱头躲避。

王两向列车掷物 手上纹身被认出

案情续指,第二被告王浩升当日在白衣人群中聚集并参与袭击。王当日手持籐条,两次用力向停站列车方向投掷物件。政府化验师进行影像比对后,发现第二被告左上臂的纹身与案发录影片段嫌疑人(后知为第二被告)的纹身在色调及总体外观上没有未能解释的差异,形状及相对大小亦吻合。

郑多次用籐条挥向付费区人士

案情提及,第四被告郑文杰于事发当日,手拿籐条进入元朗站,并多次用籐条挥向付费区内人士。控方于庭上播放的闭路电视片段,被告手持用籐条挥向付费区,而付费区内有人以长雨伞抵挡。

三名被告均有刑事纪录

控方指,第一被告吴伟德有三项非同类的刑事纪录,学历为中三程度,没有三合会背景;而第二被告王浩升有同为中三学历,职业为地盘工人,无三合会背景,有九项涉及四宗案件的刑事纪录,其中一项为与暴力有关的刑事恐吓;第四被告郑文杰为酒吧水吧职员,有涉及五宗案件的八项刑事纪录,包括刑事毁坏等与暴力相关的定罪。

辩方坚称吴曾说:唔好再挑衅

代表第一被告吴伟德的辩方大律师求情时指出,事发当时双方对骂,吴尝试以身体分隔两边,目的在于平息纷争。他指吴当时有讲:“唔好再挑衅。”惟庭上两次播放相关片段,谢官均表示:“我听唔到。”

法官谢沈智慧指案件严重性有预谋,并反问咩叫一时冲动,为何全部人穿白衫并年籐条。(资料图片)

官指案件严重性在于早有预谋

辩方续求情指,吴的行为属一时冲动,但谢官指出,此案的严重性在于早有预谋,质疑吴不可能是一时冲动,并说:“咩叫一时冲动?会咁啱著晒白衫?拎晒籐条?戴晒手套?”律师最后指出,吴第一时间认罪,节省法庭时间,望有最高三分一的刑期扣减。

王称属追随者角色

代表第二被告王浩升的律师求情指,王同意案件的严重性,指出此事有计划且周详,对公众滋扰及群体关系影响严重,不过王在此案中为追随者的角色,加上王于开审前认罪,节省法庭时间,望有刑期扣减。

郑挥籐条未击中人

第三被告郑文杰的代表律师求情指,闭路电视片段仅显示郑有向闸内挥籐条及有上月台,但没有击中任何人,亦没有证据显示他在月台上做了甚么。他亦指出,郑文杰当时有手指指向的动作,但郑在此案中非指挥的角色,惟谢官指,暴动案中角色属加刑因素。

郑有做义工望能获3个月扣减

律师代表逐指,郑于审前覆核后认罪,节省法庭时间,望有最高四份一的减刑。他其后再呈上郑的义工证书,被告平常热心公益,对社会有贡献,希望有最高三个月减刑,惟谢官质疑:“边个案例显示做义工有三个月减刑,做义工最多一、两个月。”

案件编号:DCCC93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