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梁美芬质疑台方派人押解陈同佳 忧开坏先例

撰文: 刘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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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经民联议员梁美芬今日(22日)回应台湾当局将派员押解陈同佳一事时指,对于台方将来港派员押解陈同佳,表示对此做法“好大保留”。她解释,香港是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如在司法协助的情况下,应该透过司法互助形式处理。双方则要讨论及同意法律原则,例如是否执行死刑。她称如果台方可以派员押解,其他地区都可以派员来港押解在当地被通辑的港人,不论该港人的行为在香港是否犯罪,故此她认为台方做法的行不通,亦与投案或自首是两回事。

台湾明日派检警到香港押解陈同佳。(资料图片)

梁强调,港府绝对不能同意台湾提出的做法,让没有司法互助的管辖区派员来港直接押解,“那与任何其他陌生管辖区的警察派人员直接来港跨境执法一样”,严重侵犯香港的司法管辖权。

她又指,对台湾是否有公平公正审讯极有疑问,“他们会否屈打成招迫他承认在港预谋”?她批评台湾朝令夕改,一时一样,虽然陈同佳犯了罪,但也得确保审讯公平公正,“不能让台的警察在香港直接抓人,台湾警察在港无执法权,必须符合香港的法律”。

梁美芬续指,司法互助要基于相互尊重及信任,而香港行普通法制度,强调法治精神及司法程序。他认为陈同佳已经过香港整个审讯程序,在香港部分的案件已经跟照香港法例处理。而且香港是行行为地法,意思是行为需要发生在香港,香港的法院才有管辖权。她引述台方指香港对陈同佳涉嫌杀害潘晓彤有管辖权的讲法,是不符合香港普通法及行为地法原则。而台方坚持香港未完成查案,香港政府就应要谨慎地确保该香港永久性居民赴台受审时,能否有公平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