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曾忧国安法涉潜逃者条文太仁慈 政府删时限加快实施各项限制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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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24日)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赋权,在宪报刊登公告,即时把包括许智峰、郭荣铿、袁弓夷、郭凤仪、邵岚、许颖婷及任建峰等七人列作潜者,并实施4项限制措施。在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期间,草案委员会的议员高度关注条文对潜逃者太仁慈,最终政府删去保安局局长指明某人为潜逃者的条件中,“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届满”一项,以加快对潜逃者实施各项限制。

《维护国家安全法》,即《基本法》第23条,于2024年3月23日正式刊宪生效。(资料图片)

政府今早刊宪订明针对七名潜逃者实施4项限制,包括“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的禁止”及“撤销特区护照等”,个别人士还会被“执业资格暂时吊销”及“暂时罢免董事职位”。

立法会草案委员会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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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年3月全速审草案期间,在第5天会议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明,会修订有关禁制潜逃者条文,包括删去保安局局长指明某人为潜逃者的条件中,“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届满”一项。此举让政府可加快对潜逃者实施各项禁制措施,回应议员指当局让潜逃者有六个月免于受禁制的“空档”属太仁慈的关注。

审议草案期间,议员也关注“禁止与潜逃者进行不动产相关活动”条文,忧虑会殃及无辜,政府也接纳适作出修订的,若是潜逃者在潜逃前订立的合约,有关第三方不应被视为违法,以回应议员关注租客会否无辜被牵连要“漏夜搬屋”。

至于禁止与潜逃者合资企业或合伙的规定,政府同样会考虑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潜逃者前,与第三方订立合约、协定和义务而成立合资企业或作投资行为,第三方不会仅仅因此被视为违法。

林定国(左)与邓炳强(右)称对通过23条立法感兴奋(廖雁雄摄)

当时邓炳强又指,保安局局长被赋权可按条文自行决定实施多少项打击措施,及措施生效时间,做法容许保安局局长事先评估对第三者影响。

而在法例在今年3月22日生效后,邓炳强称会尽快对被通缉人士进行评估,是否实施新法例下对潜逃者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