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小三当大婆冇到 与人夫同居3年 被揭发竟辩称“我只是房东”

撰文: 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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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江姓女子与人夫有染,2015年间人夫就跟江女交往并同居,每天人夫都夜宿江女住处,直至天亮才回家,交往期间以line通讯软体互称“老公、老婆”表达爱意,江女发现后提出损害赔偿的告诉,向江女求偿60万元(约15万港元),江女否认两人不伦,辩称是人夫不想回家,她将房间以一个月5千元(约1,300港元)租给人夫,line的亲密对话也只是“开玩笑”,台中地院法官审理后不采信江女辩词,判江女要赔15万元(约3.8万港元)。

判决书指出,江姓女子与已结婚20多年的人夫有染,从2015年12月间开始交往,交往期间,人夫住在江女住处,夜夜不返家与妻小同住,直到天亮才回家,元配还发现两人在交往期间,屡屡用line通讯软体互表爱意,内容包括“你是老婆,是最爱的人”、“老公、我下班了”、“在一起有些时间了,我对你的感情你不清楚,没感觉吗”等语。

元配发现丈夫外遇后,认为江女的行为已逾越正常男女基于朋友之社交往来,公然诱惑人夫同居,不法侵害配偶权,使元配的精神、工作、家庭、孩子均受影响,身心痛苦异常,向江女求偿60万元。

交往期间,人夫住在江女住处,夜夜不返家与妻小同住,直到天亮才回家。(Gettyimages/视觉中国)

全案在台中地院审理时,江女矢口否认涉案,辩称与人夫只是不想回家,她基于友谊,加上人夫拜托,才将一间空房间租给人夫,每月收取5千元的租金,“只是房东而已”,双方line的亲密对话,都只是开玩笑。

法官审酌,江女明知交往对象是已婚之人,仍传亲密对话,显然已逾越一般正常社交往来,是否是玩笑话,已启人疑窦,另外,人夫若非因工作等合理因素,岂有舍自己住处而另向江女租屋之理,江女与人夫同居的行为足堪认定,依双方的社经地位、收入,判江女要赔15万元给元配,全案仍可上诉。

江女矢口否认涉案,辩称与人夫只是不想回家,她基于友谊,加上人夫拜托,才将一间空房间租给人夫。(Gettyimages/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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