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士堕江】恶霸乘客频现 最高法法官:宜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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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巴士堕江事故震惊全国,“恶霸”巴士乘客滋扰司机亦成为社会舆论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近日一场研究会上,就有法官建议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完善法律限制类似行为,增加阻吓性。

重庆巴士堕江,缘于一名乘客出手袭击司机。(资料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11月9日举办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当中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等案例为样本,就乘客对正在驾驶巴士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等问题展开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在会上建议,今后需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法律,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抢夺方向盘威胁公共安全等行为纳入其中。

昔日法律阻吓性不足

据了解,此次重庆万州巴士堕江事故前,各地发生过多宗乘客抢夺巴士司机方向盘,甚或殴打司机的恶性案件,大多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量刑点。中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事实上,就算触犯相关法例者被判刑,大多都只是轻判甚至缓刑,法律的阻吓性明显不足。

陆媒《北京青年报》分析认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如何定罪量刑和细化落实, 主管部门还应在充分探讨、论证的前提下,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意见,明确入罪标准、量刑的级数以指导法官裁判,以便更规范、更精准、更公平地化解此类公共安全矛盾。同时要增强法制宣传力度,呼吁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巴士行车的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