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未尽责 莫要人大频释法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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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星期一(11月28日)拒绝向律政司批出上诉许可,意味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获准外聘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为其出庭辩护。同日,特首李家超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的问题。

《国安法》第65条订明“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权力及法理基础毋庸置疑。但拥有权力是一回事,须否行使权力是另一回事。正如《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亦订明“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君不见年中涉及《基本法》诠释的案件不少,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次数却不多。毕竟不论《基本法》抑或《国安法》,起草过程理应审慎并已考虑不同情况,足以指引香港成熟而独立的司法体系审理绝大多数案件。

律政司四理据与原讼庭四准则

黎智英涉及串谋发布煽动刊物以及勾结外国势力的案件原定于12月1日开审。他在8月已敲定由英国刑事及人权法专家Tim Owen为其抗辩,同月通知大律师公会及律政司,按机制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律政司聘请鲍进龙资深大律师提出反对,根据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原讼裁决的归纳,律政司与大律师公会合共提出四项理据,分别是案件并非异常复杂、Owen能带来的贡献有限、本地大律师未能参与全程诉讼并非充份理由、黎智英没有及时作出申请。

聘请海外大律师,或称为“专案认许申请”,是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4)条的安排。《基本法》第94条亦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近三年香港虽然先后面对社会骚动和新冠疫情,但加起来的专案认许申请也有40宗,当中27次获批。

在这次Tim Owen的申请中,潘官沿用2016年高等法院在Perry案例订下的四项准则,即相关法律争议的重要性、案件的复杂性、海外大律师的贡献、本地是否具备合适大律师,并在10月19日批出许可。判词指出黎智英案重要且复杂,而Tim Owen作为刑事及人权法专家,经验丰富,对这宗案件的处理将有帮助。

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与黎智英的律师团队日前到终审法院旁听。(资料图片/欧嘉乐摄)

改聘余若海袁国强 主张防范危害行为

在高等法院上诉庭,律政司改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作代表,指出潘官忽略了《国安法》的独特性,Tim Owen的海外经验其实不足带来重要帮助。惟上诉庭指出潘官作为指定法官,曾经审理涉及《国安法》的案件,因而不信纳他未曾考虑《国安法》的独特性。在再次败诉后,律政司再改由前律政司司长、资深大律师袁国强作为代表,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并提出截然不同的论点。

根据袁国强的说法,以往审批专案认许申请的原则并不适用于涉及《国安法》案件,因为香港特区有责任防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活动,包括防止可能尝试利用法律程序以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他代表律政司主张在涉及《国安法》案件,法庭一般而言应拒绝海外大律师的专案认许申请,除非申请人能证明其情况特殊,属于例外。

遵从普通法原则 特区法院已尽责

惟上诉作为覆核机制,性质与原讼截然不同。根据2002年终审法院Flywin案订立的原则,上诉过程一般不处理下级法庭没有考虑过的新论点,以免对另一方构成不公,因此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拒绝批出上诉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判词明确指出袁国强的论点“有其明显重要性”,以及国家安全应该是专案认许申请“最重要的考虑因素”。由此可见,律政司若在原讼庭已提出维护国家安全的理据,结果很可能会截然不同,例如在Perry案例的四项准则之外加上新一项,要求高等法院审批申请时考虑国家安全因素。

香港奉行普通法,法庭遵从判例原则(stare decisis),沿用以往已确立的判案理由,若非有充份理由要偏离。潘官在这次案件中采用已经确立的四项准则,做法正常。而且普通法奉行对讼(adversarial)而非大陆法的查诉(inquisitorial)模式,法官的职责是听取与讼双方的证据及陈词后作出裁判,不会考虑双方未曾提及的法律观点。袁国强十多年前出任大律师公会主席时,便曾经指出“倘若当事人的法律代表不能有效地提出申诉或抗辩,法官也许会失去考虑不同法律观点的机会,所作之判决亦有可能因此而有偏误”。这次的原讼过程若未有充份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责任毋庸置疑在律政司。

在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阶段,律政司改由前律政司司长、资深大律师袁国强出庭代表。(欧嘉乐摄)

李家超:律政司已尽力上诉

尤其是黎智英早已聘用由另一名英国御用大律师牵头的国际法律团队,并且在8月已经通知律政司他将申请外聘Tim Owen,律政司理应有充份时间准备,例如及早委聘诸如前律政司司长袁国强的代表出庭申辩,并且在原讼庭便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提出理据。特首李家超在星期一回应传媒质问时,表示“律政司在陈述有关上诉申请时已作出最大努力”、“律政司在整个上诉过程……都是全力以赴地搜集和整理最强的证据及最全面的理据”。虽谓已经全力,但指的是“上诉过程”,令人不禁好奇他是否亦同意律政司在原讼法庭的表现并未克尽职责。

《国安法》是否容许海外大律师参与诉讼,从法律条文而言,现时的确未见言明。例如《国安法》第5条订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以及第63条列明“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拥有中国律师资格、曾任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的凌兵便认为《国安法》理应已考虑香港容许海外大律师出庭的制度,没有明文禁止现行做法的原意。相反,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宪法讲座教授、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则认为,《国安法》草拟过程可能未考虑到香港的有关情况。

香港政府立法、特区法院诠释才是原意

李家超回函中央政府后,人大常委会释法相信已事在必行。按照《中国立法法》,人大常委会不只可以对法律作出我们一般理解的解释,亦可以按照立法原意对原本未提及的情况作出补充,外聘海外大律师可否的问题必定会得到厘清。不过若说立法原意,《国安法》既由人大常委会严肃制定,原意肯定是相当完偏,而非三不五时要作出解释。大律师公会杜淦堃回应政府提请释法时,亦指出《国安法》条文内若尚有不明确之处,希望将来可以由香港法院厘清,并认为释法权力应审慎地行使。而且诸如聘用海外大律师的问题,相比起一刀切的禁止或容许,由香港法院按着案件性质、个别审批亦更为适合。

进一步说,由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国安法》,也可谓不是原意。《基本法》第23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毕竟香港作为普通法地区,与内地法制相异之处颇多,由特区政府自行制定国安法,必然更切合“一国两制”的独特性。原定今年下半年度提出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目前已经推迟,未知政府何时才进行立法工作。一再未能克尽职责,特区政府实在应该反躬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