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告别㓥房不能止于租管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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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星期四(7月29日),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讨论落实“㓥房”租务管制措施的《2021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虽然立法会于7月21日后已经进入夏季休假,不过法案委员会仍然安排了时间与政府当局举行相关会议,而事实上该场会议也是这个星期立法会及其下委员会唯一举行的会议。

《条例草案》在7月9日刊宪发布,7月14日于立法会会议进行首读、二读,内务委员会在7月16日决定有需要成立法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则于7月23日举行选举主席、副主席的会议。由于第二次会议未进入逐条审议阶段,委员在听取政府官员报告后质询主要还是针对围绕两个原则问题:一是怀疑规管定义范围过阔偏离立法原意,二是对“㓥房”住户的保障措施尚不足够。

会议无意取缔㓥房

但就在成立法案委员会的同一天,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于“香港国安法实施一周年回顾与展望”专题研讨会发表讲话,内容却提到期盼香港于2049年“住房问题必将得到极大改善,将告别㓥房、‘笼屋’”,而在法案委员会首场会议两天后,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亦发表了一篇以“共同努力 告别㓥房”为题的网志。

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出席“国安法实施一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

显而易见,“告别㓥房”已经成为了中央与特区政府的新目标,惟从法案委员会会议的讨论过程可见,出席官员、议员的看法都尚未一致,譬如运输及房屋局副局长苏伟文竟然形容想取缔“㓥房”只属于个别“坊间意见”而已,个别议员更加直称香港不会没有租住分间单位的低收入家庭,言下之意等同是说香港没有可能“告别㓥房”。

法案存留纵容漏洞

再看《条例草案》本身,其内容根本存留着许多纵容“㓥房”继续存在且避过租管的空间,像是它不仅未直接堵塞租务管制研究工作小组报告留意到“㓥房”可用“特许协议”(licence agreements)形式而非“租契”(leases)运作的漏洞,条文还进一步容许“将任何处所用作旅馆或旅舍(boarding or lodging house),即属并非用作住宅用途”,从而得以变得不受规管。

政府去年委任㓥房租务管制研究工作小组,研究实施㓥房租务管制的可行性,(资料图片)

另一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由差估署负责接受“㓥房”相关申报资料,但又直接禁止了法院就执行租管以外的原因传召差估署人员作证,而且相关申报资料也会设有“可获接纳为证据的限制”,不能用于与作假证供、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控罪无关的其他法律程序,客观效果根本是在阻碍其他部门执法规管“㓥房”。

“㓥房”租管商议多年终于得见落实曙光,但这却容易令大家过度关注相关租务细节,从而因小失大忘记最终目标应该是让香港不再出现“㓥房”。遗憾的是,许多官员、议员发言其实都是预设“㓥房”存在有其必要,认定基层低收入家庭就不配入住完整单位,任由抱着这种态度的人主持朝堂,我们恐怕永远都不能够真正“告别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