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别让关注成二次伤害 性侵预防处理机制须检讨
在 “政治正确”的时代,“性侵”无疑是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近日的性侵事件引起社会哗然。持守社会正义固然是好事,但每当“强奸”、“性暴力”、“虐待”等关键词掩盖社交媒体时,人们往往聚焦在受害者身上;一则出现污名化的呈现和解读,一则对勇敢站出来的性侵受害者过度施压,来自关心的目光反倒成为受害人的枷锁。种种非议下,当我们谈论性侵的时候,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点应该放在哪里?如何平衡探索事件真相和防止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如何更有效地在每一件案例中探讨,和促进完善性侵事件的预防、处理和司法机制,是每一个人都应思考的问题,勿让关心和好奇的眼光成为加害利器。
乘着国际社会兴起的“#Metoo”之风,在网络公开性侵经历实属勇气可嘉,儿童或青少年时期遭受性侵,大多未能通过正常渠道处理,在往后的人生中或多或少都会留下一道疤痕。固然,平机会在2008年修订《性别歧视条例》以后曾经发出《防止校园性骚扰参考资料:制定校园性骚扰政策》(下称《参考资料》),然而,这份参考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成立调查机制与否,最终决定权仍在学校。纵然学校处理不善,在法律上可能要负上“转承责任”,但由于《参考资料》并不具法律效力,如何决定学校有否采取补救行动,以及阻止继续发生违法行为,要负上哪一种法律责任,仍然存在灰色地带。
若在校园或家庭发生虐儿事件,校方、家长或社工知悉后,可以选择向警方“虐儿调查组”报案,进而成立包括警方和社署职员在内的“保护儿童特别调查组”;若不选择报案,亦可直接由社署介入。但报案与否都会面对的问题是,由于儿童普遍缺乏性教育,无法判断自己受到侵害,受侵害后难以收集证据;又或家长和校方碍于某些原因,不愿意进入行政或司法程序。另一方面,目前香港没有强制通报虐儿的法规,亦造成许多虐儿案件未能公之于众。这就造成许多案件走入隐秘的灰色地带,只能由受害人承担苦果。
据社署统计,过去五年平均每年有逾300宗性侵儿童案件,占虐儿案总数的三成,五年来的虐儿案件总数更是高达4479宗。但这个数字或许只是冰山一角,在去年儿童之家虐儿事件曝光后,有传媒向社署索取在儿童之家虐儿或性侵事件的统计数据,社署却表示未有统计。教育的缺位、防范和通报机制的不完善,共同促成儿童遭虐待和侵害的事件被掩盖。若在学校或社福机构中,能够建立一套既保护儿童和家庭私隐,又能追溯施害者情况,并受司法部门监管的通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儿童权益,至少做到防患于未然,而非等到出现严重后果才走上刑事检控的程序。
借鉴台湾在性别平等议题上的立法经验,2004年台湾实行的《性别平等教育法》,制定了一套由通报、调查小组、调查、行政救济以及惩罚程序构成的处理机制,具有“准司法”权力。该法明确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订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应于24小时内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若学校未能依从相关规定,或在调查中违反保密义务、为对加害人进行必要追踪辅导等,都将被处以惩罚。而在美国防止虐待儿童的法例中,亦包括强制举报,以预防儿童被虐待或忽视。
在性别议题上,台湾社会一向走在亚洲前列,校园之外还有《性别工作平等法》和《性骚扰防治法》,与《性别平等教育法》共同编织成司法制度上的安全网。相较之下,全港仍未有具统筹性的法例,在保护儿童方面,法例零零落落分散在《刑事罪行条例》、《教育条例》、《雇佣条例》等。
回到校园中,为了避免举报机制造成过度防范,学校应有专业人员介入判断性侵事件的程度。现时全港实行“一校一社工”的政策,但理论上一名或两名社工完全不足以应对上千名学生。在实际情况中,社工又难保证长时间在学校深入了解和处理学生问题,许多活动又流于形式。同时,在判断虐儿是否成立的过程中,有些轻微伤势或难以辨别的心理创伤,就需要足够专业的人士才可判断。将医疗团队纳入预防和处理机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并不罕见。2012年,台湾高雄成立“儿童少年验伤医疗整合中心”,旨在当社工遇到难以判断的个案时,通过医疗鉴定帮助判断。美国亦相当重视儿童少年的医疗机制,2012年专门成立儿童少年保护医疗的次专科,可见对医界对虐待儿童议题的重视程度。
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性别平等、儿童保护等议题愈发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正义呼声渐长。对于性侵受害者或幸存者的形象塑造,是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脉络。但目前在相关议题上,社会的关注度仍停留在个别案件本身,每当有极端事件发生,社会各界才能借由公众情感的推动做多一些的讨论,难以根除沉疴痼疾。无论是荷里活性侵丑闻,还是儿童之家性侵案,都可以看到性侵在社会阴影中是隐晦且坚固的存在,关乎社会制度和人性。香港在虐儿和性侵问题上的防范、处理与司法机制落后已久,当局和各界是时候共同推动改变了,勿让关注停留在“政治正确”的氛围中,更别让关注成为二次伤害的共谋者。